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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總 則
1.0.1 為了科學、合理地進行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優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運轉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經濟、舒適和低公害的交通條件,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各類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1.0.3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內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
1.0.4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
1.0.5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和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規劃兩個組成部分。
1.0.6 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應包括下列內容:
1.0.6.1 確定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
1.0.6.2 確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
1.0.6.3 確定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的選址和用地規模;
1.0.6.4 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
1.0.6.5 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1.0.7 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1.0.7.1 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統、各種交通的銜接方式、大型公共換乘樞紐和公共交通場站設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圍;
1.0.7.2 確定各級城市道路紅線寬度、橫斷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圍,以及廣場、公共停車場、橋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1.0.7.3 平衡各種交通方式的運輸能力的運量;
1.0.7.4 對網絡規劃方案作技術經濟評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設與交通建設項目排序的建議。
1.0.8 城市客運交通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結合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組成公共交通、個體交通優勢互補的多種方式客運網絡,減少市民出行時耗。
1.0.9 城市貨運交通宜向社會化、專業化、集裝化的聯合運輸方式發展。
1.0.10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劃的規定。
術 語
2.0.1 標準貨車
以載重4-5t的汽車為標準車,其它型號的載重汽車,按其車型有大小分別乘以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成標準貨車,其換算系數宜按本規范附錄A.0.1的規定取值。
2.0.2 乘客平均換乘系數
衡量乘客直達程度的指標,其值為乘車出行人次與換乘人次之和除以乘車出行人次。
2.0.3 存車換乘
將自備車輛存放后,改乘公共交通工具而到達目的地的交通方式。
2.0.4 出行時耗
居民從甲地到乙地在交通行為中所耗費的時間。
2.0.5 當量小汽車
以4-5座的小客車為標準車,作為各種型號車輛換算道路交通量的當量車種。其換算系數宜按本規范附錄A.0.2取值。
2.0.6 道路紅線
規劃道路的路幅邊界線。
2.0.7 港灣式停靠站
在道路車行外側,采取局部拓寬路面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2.0.8 公共交通線路網密度
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積上有公共交通線路經過的道路中心線長度,單位為km/km2。
2.0.9 公共交通線路重復系數
公共交通線路總長度與線路網長度之比。
2.0.10 公共交通標準車
以車身長度7-10m的640型單節公共汽車為標準車。其它各種型號的車輛,按其不同的車身長度,分別乘以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成標準車數。換算系數宜按附錄A.0.3取值。
2.0.11 公共停車場
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置的免費或收費的停車場地,也稱社會停車場。
2.0.12 貨物流通中心
將城市貨物的儲存、批發、運輸組合在一起的機構。
2.0.13 貨物周轉量
在某一時間(年或日)內,各種貨物重量與該貨物從出發地到目的地的距離乘積之和,單位為t·km。
2.0.14 交通方式
從甲地到乙地完成出行目的所采用的交通手段。
2.0.15 交通結構
居民出行采用步行、騎車、乘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交通方式,由這些方式分別承擔出行量在總量中所占的百分比。
2.0.16 交通需求管理
抑制城市交通總量的政策性措施。
2.0.17 客運能力
公共交通工具在單位時間(h)內所能運送的客位數。單位為人次/ h。
2.0.18 快速軌道交通
以電能為動力,在軌道上行駛的快速交通工具的總稱。通常可按每小時運送能力是否超過3萬人次,分為大運量快速軌道交通和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
2.0.19 路拋制
出租汽車不設固定的營業站,而在道路上流動,招攬乘客,采取招手即停的服務方式。
2.0.20 線路非直線系數
公共交通線路首未站之間實地距離與空間直線距離之比。環行線的非直線系數按主要集散點之間的實地距離與空間直線距離之比。
2.0.21 運送速度
衡量公共交通服務質量的指標。公共交通車輛在線路首末站之間的行程時間(包括各站間與各站停站時間)除行程長度所得的平均速度,單位km/h。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規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根據城市發展規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網規劃,在客流預測的基礎上,確定公共交通方式、車輛數、線路網、換乘樞紐和場站設施用地等,并應使公共交通的客運能力滿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應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遠距離出行的行車;小城市應完善市區至郊區的公共交通線路網。
3.1.3 城市公共交通規劃應在客運高峰時,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時,單程出行時耗應符合相關的規定。
3.1.4 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規劃擁有量,大城市應每800-1000人一輛標準車,中、小城市應每1200-1500人一輛標準車。
3.1.5 城市出租汽車規劃擁有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輛;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輛;中等城市可在其間取值。
3.1.6 規劃城市人口超過200萬人的城市,應控制預留設置快速軌道交通的用地。
3.1.7 選擇公共交通方式時,應使其客運能力與線路上的客流量相適應。
自行車交通
4.1 一般規定
4.1.1 計算自行車交通出行時耗時,自行車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計算。交通擁擠地區和路況較差的地區,其行程速度宜取低限值。
4.1.2 自行車遠的出行距離,在大、中城市應按6km計算,小城市應按10km計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總量中,使用自行車與公共交通的比值,應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步行交通
5.1 一般規定
5.1.1 城市中規劃步行交通系統應以步行人流的流量和流向為基本依據。并應因地制宜采用各種有效措施。滿足行人活動的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連續性,避免無故中斷和任意縮減人行道。
5.1.2 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道、商業步行道、城市濱河步道或林蔭道的規劃,應與居住區的步行系統,與城市中車站、碼頭集散廣場,城市游憩集會廣場等的步行系統緊密結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統。
5.1.3 步行交通設施應符合無障礙交通的要求。
城市貨運交通
6.1一般規定
6.1.1 城市貨運交通量預測應以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
6.1.2 城市貨運交通應包括過境貨運交通、出入市貨運交通與市內貨運交通三個部分。
6.1.3 貨運車輛場站的規模與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結合的原則。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點;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點。場站選址應靠近主要貨源點,并與貨物流通中心相結合。
城市道路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城市道路系統規劃應滿足客、貨車流和人流的安全與暢通;反映城市風貌、城市歷史和文化傳統;為地上地下工程管線和其它市政公用設施提供空間;滿足城市救災避難和日照通風的要求。
7.1.2 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符合人與車交通分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分道的要求。
7.1.3 城市道路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
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積應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8%-15%,對規劃人口在200萬以上的大城市,宜為15%-20%。
7.1.5 規劃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積宜為7-15m2。其中:道路用地面積宜為6.0-13.5 m2/人,廣場面積宜為0.2-0.5 m2/人,公共停車場面積宜為0.8-1.0m2/人。
7.1.6 城市道路是中各類道路的規劃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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