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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試驗室第1條 為規范授權負責人的行為,加強對工地試驗室的監督、建立
內部監控機制,保障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授權負責人是代表母體對工地試驗室進行管理和監督的高等級
管理人員,對試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接受母體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授權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認真履行
職責,切實維護客戶的利益。
二、 授權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第四條 工地試驗室設負責人一名,由母體提名并任命,如授權負責
人在任期內違反檢測管理制度,母體將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第五條 授權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a) 必須是母體檢測機構的正式聘用人員,且需持有試驗檢測工程師證,具備較強的業務敏感性和良好的決策判斷能力、較強的溝通能力和表達能力。
b) 從事試驗檢測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應的檢測管理程序及記錄、報告的審核程序,了解檢測目的。
c) 掌握簽字領域范圍內的檢測規程和檢測標準, 熟悉相關技術文件的要求和質量體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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